申请人:贾某某
被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其投诉举报“某某大药房”销售的药品“鹿角胶”一案的结果不服,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4年3月13日
上一篇:汴祥政复终决〔2024〕26号
下一篇:汴祥政复终决〔2024〕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