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开封市祥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其举报“某某有限公司”一案的结果不服。于2023年2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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