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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祥符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开封市祥符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实施办法》《开封市祥符区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祥符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angfuqu.gov.cn    来源:$source$    时间:2020-05-08    浏览:0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开封市祥符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开封市祥符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实施办法》
《开封市祥符区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

汴祥政20202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黄龙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祥符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开封市祥符区招商引资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开封市祥符区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430



开封市祥符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和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汴政〔20185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若干措施。

一、总体要求

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西强、北美、东兴、南融、中保”城市空间布局,围绕建设“开封市东部新城”这一总体目标和“三组、三带、三链”的工作思路,依托“高端化工、现代物流、食品加工、文化旅游”四大主导产业,紧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电子信息等战略新兴性产业,以延链条、补短板为重点,以东部新城组团、朱仙镇组团、沿黄生态组团为发展重点,坚持产业项目引进和产业培育相结合、普惠政策与特惠政策相结合,发挥资源优势,壮大主导产业,完善城市功能,为建设开封市东部新城提供产业支撑,以开放高质量推动经济发展高质量。

二、关于支持工业类项目引进的优惠政策

符合《河南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和我区高端化工、食品加工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符合我市确定的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3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且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达到《河南省国土资源厅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通知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9100号)规定标准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300万元,由相关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一条  土地出让底价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土地取得成本高于最低价70%的,以实际成本作为起始价。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内不得转让该土地使用权,如确需转让,需报经开封市祥符区自然资源局批准,按原出让价与市场价就低原则由区政府回购;办理抵押时,最高价只能按实际成交价作为评估参考基数进行抵押。

对投资方给予主导产业发展专项奖励,奖励标准按土地实际出让价30%50%确定,最高不超过70%(以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亿元以上(本措施所指“以上”均含本数)的,相关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条  引进的外地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注资合作等方式利用我区现有闲置及低效用土地新建项目和外地企业对本区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经我区相关部门批准,可按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对重组企业新建项目有用地需求的,参照第一条执行。

第三条  由政府代建项目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的项目,企业自产生税收的第一个年度起5年内分期回购。投资方租赁厂房的项目,按照前3年免缴、后2年减半的标准由政府给予房租补贴。

第四条  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又属于产业链薄弱环节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3亿元的重大项目落户本区,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到位资金达到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新引进的属于我区主导产业的工业项目投产后或投资我区原有工业企业在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年上缴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部分,前两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引进世界1000强、中国5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上市大企业投资新建工业项目以及投资新建高新技术项目,除享受本文规定的工业项目优惠政策外,在用热、用电、用气方面“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第八条  新引进工业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对企业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按照年物流运输费用总额10%的比例给予财政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三、关于支持三大重点服务产业项目引进的优惠政策

符合我区确定的文化旅游、商贸物流、健康养老等新业态新模式产业发展规划,享受以下政策:

第九条  引进的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产业项目(不含产业配套),在土地、企业税费等方面可享受我区“支持工业类项目引进的优惠政策”支持措施。

第十条  对新引进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具备四星级(含四星级)以上酒店标准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单个项目给予50万元奖励;对社会资本投资新引进并成功创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等国家级(产业融合)旅游示范区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社会资本投资建成并成功创建国家4A级旅游景区或省级(产业融合)旅游示范区的,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鼓励引进和新设金融机构。在我区新引进市级金融分支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新引进省级金融分支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促进商贸业项目引进,对新注册的批发、零售业企业,年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每增加300万元给予奖励100万元,连续奖励3年。对新注册的住宿餐饮企业,年上交税金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万元,给予奖励50万元,连续奖励3年。

第十三条  对新引进落户我区的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健康大数据、精准医疗、医疗旅游及第三方医学检验中心、医疗影像中心、病理诊断中心等健康服务新业态企业,经认定,以资金实际到位并形成固定资产10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50万元。对实际到位资金为外币计价的按照实际到位当日的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基准价折算。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引进的大型综合性健康养老产业园或社区项目,符合相关条件的,在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再按照我区支持养老服务业相关政策,给予区级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第十四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引进。对在我区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落户首个整年度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超过2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在我区租赁仓库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按照合同使用面积连续三年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补助,每家企业年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在我区设立省级以上总部和销售中心的,相关优惠政策一事一议。

第十六条  新业态新模式等现代服务业产业项目落户我区且在当地纳税,在租用办公用房(自用)时,(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租赁合同每月每平方米租金的最高75%标准予以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在我区设立省级以上总部和销售中心的,在我区购置自用办公房产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3年内每年按企业在我区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最高70%给予经营贡献奖励。

第十七条  对在我区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首个整年度农副产品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十八条  在我区投资总部经济,且在我区纳税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0%进行奖励。

四、关于支持促进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引进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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