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祥符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我区营商环境,根据区政府工作要求,我局草拟了《祥符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24年11月18日-2024年12月18日。
公示期间,如对《祥符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书面、邮件等形式反馈至祥符区财政局。
联系地址:祥符区城东街道县府南街财政局
联系电话:0371-26661206
电子邮箱:kfxczj666@163.com
附件:《祥符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开封市祥符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18日
附件:
祥符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工程改革办〔2021〕5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汴政〔2010〕94号)和《开封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开封市财政局关于开封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汴发改费管〔2011〕6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公用事业的配套建设。
第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含临时建设项目),均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财政票据(电子),所征收的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征收标准为70元/平方米。工业、物流仓储项目的厂房征收标准为10元/平方米,工业、物流仓储项目的行政办公用房征收标准为3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小型仓储类项目征收标准为0元/平方米。
第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开工前,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七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第八条 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应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九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区财政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开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封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开政〔2012〕144号)同时废止。